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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自愿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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