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7元,减半收取1333.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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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7元,减半收取1333.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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