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与2某离婚纠纷案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1某诉被告2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1某与2某离婚纠纷案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1某诉被告2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