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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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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