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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某、龙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案号 : (2022)琼9006民初–号-
裁判日期 : 2022.11.16
案由 : 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原告:某,女,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现住海南省万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南省万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某与被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卓某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卓某以已与被告龙某达成和解并经其恳求愿意再给一次机会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卓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卓某负担。
审判员: 吴新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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