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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张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案号 :
裁判日期 : 2022.12.05
案由 : 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当事人原告:王某1(曾用名王某2),女,198年3月4日出生,汉族,:**9********。
被告:张某1(曾用名张某2),男,19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 *******。
审理经过原告王某1与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被告张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在浠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经介绍认识,恋爱时间较短,沟通了解不多,没有充分了解就仓促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原告与被告在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上均有巨大差距。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生活不和睦,被告对原告冷淡、轻视、放任、疏远,致使原告心理上受伤害。因原、被告双方无数次争吵,严重摧残原告的精神和肉体,双方于2020年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完全破裂。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辩方观点被告张某1辩称,自双方结婚后家庭收入都归原告掌管,及婚后夫妻感情也很好,现在孩子正是步入社会之期,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在夫妻生活中,偶尔有些争吵,我愿意为了家庭和谐而与原告多加沟通。
原告王某1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浠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复印件;3.婚生子张某3户口本复印件。
被告张某1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其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王某1与被告张某1经人介绍认识,于***年9月16日在浠水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3。原告诉称,婚前双方经介绍认识,恋爱时间较短,没有充分了解就仓促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原告与被告在三观上均有巨大差距,并经常吵架,被告对原告冷淡、轻视、放任、疏远,致使原告心理上受伤害。故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同时,本次起诉系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与被告张某1,系合法夫妻关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合法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以
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的结合,是彼此之间幸福的郑重承诺和终身托付,双方均应付出心血去认真经营并承担家庭责任。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至今已有近二十年,相互之间相当熟悉并形成依赖,且生育一子,虽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但双方要共同面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的方法,况且诉讼离婚也不是解决夫妻矛盾的唯一途径。为了维护社会及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应给予原、被告双方更多解决分歧、改善关系的机会。同时,原告在第一次诉讼中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或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故此,本院本着希望双方相互谅解,婚生子虽已成年仍然需双方帮扶的情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
寄语双方当事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的结合。和谐融洽的夫妻关系有利于夫、妻个人发展;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因性格、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本为生活常态,双方均应理性面对和正确解决,但不应该发生吵打和相互指责,并且诉讼离婚并非解决夫妻矛盾的最佳方法,双方应本着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态度去积极面对和妥善解决。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过多的争执是非对错,既不利于增进夫妻感情,也不利于家庭关系和睦,反而容易彼此产生隔阂和误会。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给彼此以温暖和安全感,才是夫妻相处之道。应当指出,法庭并非诉讼技巧的竞技场,暂时没有充分
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代表其不存在。依靠法院判决维系的感情终究不能长久,需要收集证据维系的关系终究不会长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不准许原告王某1与被告张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原告王某1已预交),由原告王某1负担。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 亮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胡凯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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