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网友咨询:
我和同居了1年半的男朋友分手了,原因是他爱上了别的女孩子不要我了,所以我比较不甘心,我对他提出了要求一笔费用,因为我们在一起的这段时间我曾经为他去医院做过2次人流手术,对我的身体和心灵都有损伤。 我们搬去和我姨爹合租,他从未付过一分钱房租。我觉得这是他应该承担的费用,他也一直说要出这个钱,但是到了分手他就不认帐了;有几次他都拿我工资存折去取钱用,当时也说好了是借给他的;有次他叫我去和朋友借钱,说好了他还,并且愿意写借条(但是没有要他写),钱还了一部分,但是到今天还有一个尾数没有还上,我觉得这个费用应该他承当。我想问,我说提出来的费用是不是有法律依据?象我这种情形的女孩子是不是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武汉离婚律师山西太原王俊律师回复:
每个人都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至于你自己未婚同居所造的后果只能由你自己承担主要责任。你的问题中提到要求赔偿的四条理由中,有合理的部分,由于人流给你造成的身体损害如果现在要继续治疗,他因当承担部份医药费,否则你的请求法律不会支持;他从你工资存折上取走的钱,你可以要求归还,你从朋友处借来的钱有证据证明交给他了,可以要求他还,其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知识拓展:
同居期间,财产债务的处理: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的处理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1、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6、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下列财产,可以认定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
下列财产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以下财产属于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同居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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