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前夫再婚后,自己想探望女儿变得非常的不方便,前夫一家人也百般阻扰,女子张某便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并由前夫支付每月抚养费1000元,但是没有法院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武汉婚姻律师表示,离婚后,父或母一方要想变更子女的抚养权,需要证明另一方不能或者不适合再继续抚养子女。
张某和胡某原系夫妻关系,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女儿胡某萱由被告胡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止,抚养费自理。后来原告两次探望胡某萱时,均与被告就探望孩子问题发生争执,原告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原告认为其探望孩子,被告不配合,且被告已经再婚,原告未再婚,可以更好的抚养孩子,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妥善解决。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双方已就婚生女儿的抚养达成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儿一直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由被告抚养教育,已形成了固定的生活环境,且被告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有能力抚养婚生女儿。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因再婚影响到对原、被告婚生女儿的抚养,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无能力抚养孩子、虐待孩子等变更抚养的情形。原告主张被告方不配合探视婚生女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抚养权情况,且被告庭审过程均表示同意原告探望婚生女儿,故法院确定婚生女儿仍由被告抚养为宜。遂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武汉婚姻律师:原告主张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但是女儿已经和被告共同生活了较长的时间,被告也有能力抚养女儿,原告仅以被告再婚为由提出变更的主张,不足以达到变更抚养关系的程度。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武汉婚姻律师指出:父母离婚后,子女需要跟随一方共同生活,由直接抚养的父或者母一方行使抚养权,而由谁直接抚养子女,需要结合双方的经济条件,和子女的亲近程度等选择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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