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被家暴后协议离婚,女子反悔离婚协议未获支持

一对夫妻在婚后经常争吵甚至打架,在协议离婚并且签订离婚协议后不到一年,女方认为自己在婚内被男方实施家暴,故而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再对自己进行赔偿,但这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武汉离婚律师解释到,夫妻一方在婚内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固然是应当承担对另一方的损害赔偿的,但是在有离婚协议并且已经补偿过的情况下,被家暴的一方是不能再起诉要求赔偿损害的。

杨某与王某于2002年经他人介绍认识,次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丈夫王某常为家庭琐事与妻子争吵甚至打架。为此,两人分别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都已撤诉或者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而告终。为了早点结束这段不幸福的婚姻,2013年2月,双方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二、无财产分割;三、无子女抚养;四、无债权债务纠纷;五、离婚后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27000元整;六、无其他财产分割。当日,双方领取了离婚证,丈夫王某支付给了妻子杨某27000元补偿款。离婚后,2013年10月底,妻子杨某以离婚协议非真实意思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丈夫王某给予因其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6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以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提出被告王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但其与被告王某已签订了“离婚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为有效。双方离婚协议中第四项已明确约定双方无债权债务纠纷,其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意思表示明确,故法院对原告杨某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武汉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杨某虽然在婚内受到王某的家暴,具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杨某和王某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已经有了相关的补偿条款,王某也对杨某进行了补偿,所以杨某是不能再要求王某因其家暴行为而支付损害赔偿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武汉离婚律师指出:如果在协议离婚的时候,王某没有对杨某进行补偿,那么杨某也不能再主张损害赔偿的,这是因为杨某基于王某家暴行为而获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是和离婚诉讼相关的,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杨某不能单独以该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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