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自装充电桩扯出无因管理费用:做好事到底能不能要钱?

上周刷到杭州一个老小区的业主瓜,越看越觉得有意思——这哪里是瓜,明明是给现行法律出的新考题。 三栋楼,两百多户,一半人家有电动车。之前飞线充电烧了一辆车,全小区都怕了。物业推说没钱,开发商早撤了,业委会还在走流程卡着。三个退休的热心业主看不下去,自己凑了几万块垫资,跑了快一个月的审批,拉了线装了15个共享充电桩。 用了大半年,解决了大半人的充电问题。前阵子他们贴出公告,说每个用桩的车主,每年要收60块无因管理费用,补当初的垫资,也留作后续的维护、清扫、跳闸抢修的工钱。 这下炸锅了。 好多业主骂他们“装充电桩原来是为了赚黑心钱”“自己要多管闲事,凭啥让我们掏钱”。吵了三天,有人说要拔线,有人说要把三个业主告到居委会。

热心人办好事,反倒落得一身不是

我特意找牵头的张阿姨聊了两句,老太太气得不行。 她说当初垫钱的时候就没想过要赚一分钱,都是邻居,谁看了飞线着火不害怕?跑电力局跑了八次,每次都是自己掏打车钱,三个人每周轮流去桩那里转,拔错插的插头,扫掉下雨冲过来的落叶,跳闸了一个电话就要爬下楼去推闸。 这些钱和时间,不是大风刮来的啊。 说实话,换我我也气。你说帮了全小区,最后反倒成了恶人。
老小区楼下业主自建共享电动车充电桩
老小区楼下业主自建共享电动车充电桩
那几个业主一开始就是抹不开面子,不好意思提前说要钱。觉得都是邻居,我帮大家办好事,回头补点成本怎么了?谁知道落到现在这个地步。

无因管理费用,什么钱才是“该要的钱”

很多人只听过无因管理这四个字,真轮到自己头上,啥钱能要啥钱不能要,全糊涂。 民法典写了,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 什么叫“必要”?法律没写细。 之前有过判例,有人捡到邻居跑丢的狗,喂了一个月,起诉要狗粮钱,法院支持了;要每天遛狗的误工费,法院没支持。说狗粮是必要支出,误工费你没提前说,不算。 放到充电桩这个事里,垫的施工协调费是必要,每周清扫维护的费用是必要吗?张阿姨八次跑电力的打车费,算必要吗? 不过话说回来,业主们反对也不是完全没道理——你事前不说,事后收钱,谁知道你这个费用里有没有掺私货?对吧?
民法典无因管理条款文字标注图
民法典无因管理条款文字标注图
我见过最扯的一个案例,有人帮不在家的邻居装修了漏水的天花板,花了两千,邻居回来嫌贵,只肯给一千,闹到法院,最后法院判邻居按实际支出全给,说你不在家,漏水漏到楼下你赔的更多,人家帮你修了,这钱就该给。说白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核心就是:你是不是真的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花了这个钱。

越来越多的自发好事,正在重新定义规则

越来越多的自发好事,正在重新定义规则
越来越多的自发好事,正在重新定义规则
放在十年前,这种事根本轮不到法律说话,要么居委会劝劝,热心人自认倒霉吃个亏,也就算了。 现在不一样了。越来越多公共领域的事,官方和物业不管,就有普通人站出来自己办。老小区业主自发装充电桩、修健身器材,小区流浪猫集体做绝育发起人要分摊费用,甚至有人自发给整条街的共享单车整理摆放,回头要点管理费——这些全都是新型的无因管理。 现在的问题根本不是法律没有规定,是我们普通人还没习惯“做好事也可以谈钱”。好像只要提了钱,好事就变了味,热心就成了生意。可谁的钱不是钱?谁的时间不是时间?总不能让好人做好事,还要自己贴钱贴时间对吧? 那三个业主其实错就错在抹不开面子,一开始就把账算清楚,贴在公告栏,让大家签字同意,同意的用桩,不同意的不用,哪会闹到这一步? 你堂堂正正说我花了多少,要补多少,没赚你一分差价,没人会说你不对。法律本来就站你这边。 去年看到南方有个法院判了一个类似的案子,十几个村民自发修了村口垮掉的桥,起诉全村分摊修桥的费用,法院全额支持了无因管理费用的请求。判决书写得特别好:为公共利益自发管理,支出的合理费用,全体受益人应当分担。 你看,法律从来都不是死的。它就在这些一个个普通人的争执里,慢慢长出新的样子。以后再遇到这种事,别不好意思开口。该要的钱,就要堂堂正正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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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业主自装充电桩扯出无因管理费用:做好事到底能不能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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