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认定——以劳动关系领域为切入视角

就业歧视认定的法律精准画像

它归属于劳动法领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制。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写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这是兼具人身属性和劳动属性的基本权利。

地位不对等是天生的。用人单位掌握录用的决定权,求职者天然处于被动位置。所以立法从一开始就把天平向弱势一方倾斜。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歧视条款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歧视条款文本

合法与违法的情景对比

合法与违法的情景对比
合法与违法的情景对比

先看两个2022年的判决,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个案子,某互联网公司招内容运营,公开要求能接受不定时加班、每月累计出差不低于五天。一位36岁的求职者因为入职体检显示有基础病,明确说无法满足加班出差要求,最终没被录取,起诉后法院判不构成歧视。

第二个案子,某城商行招零售客户经理,招聘启事直接写了“仅限35周岁以下男性,未婚优先”,一位32岁的已婚女性起诉,法院最终认定构成就业歧视。

为什么结果差这么多?核心在于是否直接基于劳动者不可变更的先天/身份属性设置排他性门槛。第一个案子的要求是针对岗位本身的劳动强度提出的,没有直接排除所有35岁以上或者有病的求职者,只是考察你能不能满足要求。第二个案子直接把年龄和性别做成了硬门槛,不管你能力多强,天生不符合就没机会,这就是实打实的歧视。

说实话,好多用人单位踩坑都踩在这儿。明明只是想要能干活的人,非要图省事贴个群体标签,一告一个准。

基于裁判文书的实证观察

我翻了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2023年发布的报告,统计的就是2020—2022年度全国生效的就业歧视案件。数据说出来可能吓你一跳:劳动者胜诉率不到两成,只有18.7%。这里面,超过七成的劳动者败诉,原因都是拿不出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实施了歧视。剩下两成,是法院认可用人单位的要求确实是岗位必需。

2020-2022中国就业歧视案件胜诉率统计图表
2020-2022中国就业歧视案件胜诉率统计图表

不过话说回来,这三年已经比之前好太多了。已经有不少法院开始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只要你能拿出招聘启事、面试聊天记录证明用人单位的门槛和你的条件不匹配,举证责任就转到用人单位那边,要单位自己证明这个门槛是合理必需的。这对劳动者来说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

说点实用的。

发布招聘信息前,HR要逐条梳理所有招聘要求,只要涉及年龄、性别、婚育状况、地域的限制,必须单独写一份该限制和岗位需求关联性的书面说明,打印签字后存入公司招聘档案,留存至少三年。

面试开展过程中,所有进入终面的候选人,面试全程录音录像,文件加密存入公司专用硬盘,不得删减,保存至候选人入职满一年或者面试结束满六个月即可。

收到劳动者提出的就业歧视异议后,三个工作日内由法务部门调取全部招聘材料,针对异议点形成书面答复,通过EMS邮寄给劳动者,留存快递底单和答复副本。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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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就业歧视认定——以劳动关系领域为切入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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