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那些坑——基于近年份裁判文书的实证观察

遗产分配的法律边界

遗产分配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调整,核心规则写在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条文原文是“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它保护的是两层法益:一是被继承人对个人私有财产的最终处分权,二是所有合法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权利义务天然不对等,民法典本身就给尽了更多赡养义务的继承人留了多分空间,这是法理里藏着的情理。

说实话,我经手过不下几十件遗产纠纷,大多数矛盾从根上就没搞懂规则。

民法典继承编遗产分配条文页
民法典继承编遗产分配条文页

两种场景的判决差异对比

前年我参与跟进了本地中院的两个关联案子,案情背景高度相似,判决结果天差地别。第一个案子,老母亲瘫痪在床六年一直是小儿子照顾,老母亲提前在公证处做了公证遗嘱,明确名下市区的房产归小儿子,名下一百万存款三个子女平分。老母亲走后,大儿子不服起诉,法院最终认可公证遗嘱效力,按遗嘱完成分配。第二个案子,几乎一样的赡养背景,大儿子拿出一份签了母亲名字的自书遗嘱,说房产归自己,可是笔迹鉴定显示签字是伪造的,法院直接认定这份遗嘱无效,最后还是按法定继承均分了房产份额。

这里的唯一关键区分变量,就是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且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缺了这一点,哪怕说的再天花乱坠,也得不到法院支持。对吧?

很多人觉得,都是亲人,改个分配方案口头说一声就行,哪来那么多规矩。可法律就是讲规矩的地方,没有符合要求的形式,你的真实意思就没法证明,最后只能按法律默认的规则来分。

2020-2023遗产分配纠纷成因占比统计图
2020-2023遗产分配纠纷成因占比统计图

裁判数据里藏着的共性问题

裁判数据里藏着的共性问题
裁判数据里藏着的共性问题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的2020—2023年度全国继承纠纷裁判数据,超过六成的遗产分配案件,都存在遗嘱无效的情形。其中近一半是自书遗嘱缺了落款日期,或是形式不符合要求,还有两成是遗嘱处分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

你看,很多老人写遗嘱,把老伴儿的份额也一起分了,这部分当然无效,只能处分自己那一半,就这么简单的点,一堆人踩坑。

可落地的风险防控动作

被继承人健在、提前梳理遗产安排时,提前找两位和所有继承人都没有利害关系的朋友或者邻居在场见证,全程用手机原相机录音录像,录像文件分别存入加密移动硬盘和个人云盘留存,不要只存储在一台手机里。

继承开始后、所有继承人协商分配方案时,当场把协商好的每一项遗产分割内容手写整理成书面协议,所有参与协商的继承人亲笔签字按红手印,一共出具四份,三个继承人各拿一份,交由属地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存档一份,不要只靠口头约定维系。

发现其他继承人有隐匿遗产、伪造材料的苗头时,带上你手里所有的书面材料、录音录像拷贝件,去属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做登记,让调解员出具盖了公章的调解记录,留存原件,不要拖着不处理。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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