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常见误区——以房屋租赁为切入视角

先理清楚法律边界

合同订立规则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调整,核心规范可见民法典第490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它保护的是交易过程中双方付出的信赖利益,你花时间找房谈条件,对方空着房子等你签约,总得有个规则约束双方的反悔行为对吧。

在房屋租赁场景里,出租方掌握房源信息,承租方往往处于信息劣势,权利义务天生就不对称,所以法律才卡死了成立的条件,不能稀里糊涂就认定合同已经订立。

我碰过两个几乎一模一样的找房场景,判决结果天差地别。租客小王看中一套房,和房东当面谈妥月租、租期、押金所有核心条件,转了定金之后房东手写收条签了字,把所有谈好的内容都写在了收条上。后来房东反悔要涨租,法院认定合同已经订立,判房东双倍返还定金。另一个租客小李,中介说房东没空过来,先转意向金我们去谈,谈不拢就退。小李转了之后看上别的房要退,中介说我们已经和房东谈好了,合同已经订立,意向金转定金不能退。最后法院判中介全额退意向金。

结果差这么多,核心就是是否有双方对核心租赁条款达成一致的确认行为。没有房东的确认,只有中介口头承诺,当然不算数。说实话,这种套路在城中村低端租赁市场太常见了。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签字现场图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签字现场图

近五年裁判里的共性问题

2020—2024年度,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房屋租赁纠纷审判白皮书》统计,该区间全市法院受理的一万一千余件房屋租赁纠纷中,18.7%的案件核心争议就是合同是否已经订立。其中超过七成的败诉方,都是拿不出能证明双方达成合意的有效凭证。要么只有断断续续的微信聊天,对方说一句「我大概同意」就被当成了合意确认,要么全是口头约定,连转账都没标清楚用途。

很多人觉得微信聊天就算数了啊?我见过太多案子,聊天记录翻完,对方从头到尾没明确说过「我同意这个条件」,全是你自己脑补对方同意了,法院当然没法支持你的主张。

2020-2024房屋租赁纠纷合同订立争议占比饼图
2020-2024房屋租赁纠纷合同订立争议占比饼图

具体可落地的避坑动作

具体可落地的避坑动作
具体可落地的避坑动作

签约前,不管房东说自己多靠谱,都要当面核对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原件,用自己的手机拍清晰的全貌照片,上传到个人云盘的单独文件夹留存。如果是中介代办,一定要对方出示房东手写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同样拍照留存,不要只看中介发来的电子截图。

履行过程中,每一笔房租、押金的转款,都要在转账备注栏写清楚「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XX路XX号房屋租金」,转账截图和对方开的收条,统一存到手机单独的相册里,不要和日常照片混放,更不要随便清理手机的时候误删。

刚出现纠纷苗头的时候,不要只在微信上扯皮,写一份书面的协商函,把你这边的诉求和已有的合同订立情况写清楚,用EMS寄给对方的有效住址或者注册地址,EMS底单上要标注清楚「关于XX房屋租赁争议的协商函」,留好底单和函件副本。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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