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居住权的精准法律画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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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是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写得很清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它保护的是特定主体的基本生活居住利益,带有人身依附属性,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称。所有权人一旦设立合法有效的居住权,在居住权存续期间,基本没法干涉居住权人正常占有使用房屋,哪怕所有权人把房子卖了,也不能破居住权。

说实话,很多人买房的时候根本没想过查这东西,踩坑的真不少。

两种场景的判决结果对比

先讲第一个案子。老人再婚时和配偶约定,对方去世后,老人可以在这套夫妻共有的房子里居住到去世,合同签好,双方一起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了居住权设立登记。后来配偶去世,子女把房子卖掉过户给新房东,新房东起诉要求老人搬离。法院直接驳回了新房东的请求,老人稳稳住到现在。

再讲第二个案子。同样是老人,同样签了纸质的居住权合同,但是子女说登记麻烦,反正不会赶你走,老人就同意了没办登记。结果子女欠了外债,偷偷把房子卖掉还债,过户之后新房东马上上门要求搬离。老人拿着合同起诉到法院,最终也没保住居住的权利。

两个案子背景几乎一样,判决结果天差地别,核心区别只有一个,就是是否完成居住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中心居住权登记流程图
不动产登记中心居住权登记流程图

哪怕你拿着签字按手印的公证书,只要没登进不动产登记簿,居住权这个物权就没设立。合同是有效的,但只能找签合同的人要钱,人跑了或者没财产,你就什么都拿不到。对吧?这就是物权公示的硬规则,没任何可讨价还价的余地。

司法实践的实证观察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的2021—2023年度居住权纠纷相关统计数据,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1200余件一审居住权纠纷中,未办理登记的居住权权利主张,获得法院支持的比例仅为11.2%;而完成登记的居住权主张,获得法院支持的比例高达92.7%。

2021-2023全国居住权纠纷判决结果统计图
2021-2023全国居住权纠纷判决结果统计图

不难看出,法院对居住权的认定标准卡得非常死,登记就是唯一的生效要件,几乎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你说你有口头约定,说对方承诺过,通通没用,登记簿上没名字,就是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过话说回来,也有少数没登记但法院支持的情况,基本都是继承人都认可居住权的存在,愿意配合履行,这种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

三阶实用风控建议

三阶实用风控建议
三阶实用风控建议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房屋属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该房屋全部居住权登记信息,将查询结果纸质版和购房合同一并装订存入个人购房档案。

签订居住权设立合同后30日内,和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设立申请,领取加盖登记机构公章的受理回执,存入个人不动产权属档案妥善保管。

发现他人对房屋提出居住权主张时,携带本人持有的不动产登记簿原件,到房屋属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异议申请,留存好加盖公章的异议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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