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媒体从宁陵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就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案件。
2013年10月份,郑欣欣与吴亮经人介绍订婚,并于一个月后举行了结婚仪式,因为当时他们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没有登记。他们开始同居后,新郎吴亮几次赶郑欣欣走,无奈的郑欣欣只能回娘家。5个月后,郑欣欣认识到双方已经无法和好,决定分开,但双方就嫁妆等财产纠纷未能协商一致,郑欣欣诉至法院要求吴亮归还嫁妆。(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郑欣欣与被告吴亮虽然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仍为同居关系,同居前财产应各归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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