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证同居分手 彩礼纠纷闹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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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婚后未领结婚证同居在一起,两人后又因各种矛盾闹着要分手,而此时双方却因彩礼闹上法庭。日前,东昌府区法院审理此案,判决女方返还彩礼现金10800元。

  结婚本是一件高兴的事,小周与小李经媒人介绍认识,俩人接触一段时间后,随之订婚便生活在一起。但后来因为各种矛盾,小周发现自己与被告小李没有共同语言,不宜再与小李谈婚论嫁,遂与小李协商返还彩礼事宜,但小李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

  东昌府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俩人订婚时,按照风俗习惯,小周支付小李彩礼40000元,被告返还给原告4000元,小周支出部分酒席和烟酒糖等费用,小李的父母及其亲属给付小周部分改口费,小李的父母及亲属也给付小周部分改口费。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小周与小李在订婚时,小周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被告小李的彩礼,原则上应予返还,但因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同居生活一段时间,故被告小李应酌情返还原告小周部分彩礼,本院酌定按(40000-4000元)×30%=10800元为宜。小周主张的改口费、置办酒席等的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主张的改口费、见面礼,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李返还原告小周彩礼现金1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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