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妻子要求离婚,为了孩子他死活不肯,王某和章某都是苍南人,经人介绍两人于2006年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人有了儿子。孩子乖巧可爱,王某很是疼爱,王某的家人也把孩子视作珍宝,宠爱有加。家里有什…
案例:
妻子要求离婚,为了孩子他死活不肯,王某和章某都是苍南人,经人介绍两人于2006年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人有了儿子。孩子乖巧可爱,王某很是疼爱,王某的家人也把孩子视作珍宝,宠爱有加。“家里有什么好吃的,都先给孩子吃。无论是吃的还是穿的,我们都尽最大的努力,给他最好的。”对王家人来说,没有他求,只要孩子开心健康长大就好了。
然而,因为各种原因,王某和章某聚少离多。去年10月,妻子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我不想离婚,我觉得我们感情不错,我也很爱孩子,希望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王某坚持认为,自己的这段婚姻还没有到离婚的地步。如婚姻确实已无法挽回,王某提出了唯一的要求:儿子由自己来抚养。然而,章某却始终不同意放弃孩子。其实两年前他就知道孩子不是亲生,因为爱孩子他将痛苦埋在心底。即便仅仅是为了孩子,也不能离婚。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范俊峰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王某明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仍然疼爱有加,无疑是一个心地非常善良的人,我们也有理由相信他会是一个好父亲。但是,从法律层面来讲王某和孩子并没有血缘关系,也就无权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只能将孩子的抚养权法判给章某。
范俊峰律师还为我们整理了在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处理方式:
1、协议处理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2、子女不足两周岁孩子的抚养权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3、子女在两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4、子女在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武汉婚姻律师说法:
对于本案,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的方式、时间,由父母双方协定;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但是,一来,孩子母亲不同意孩子父亲一方去探望;二来,从法理上说,在本案中,孩子不是亲生的,男方也就不享有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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