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内寻新欢被判赔偿,法院:未领离婚证仍为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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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离婚案件,再次强调了婚姻关系中的法律界限与道德责任。这起案件的核心在于,一对夫妇在离婚冷静期内,其中一方与第三者关系亲密,最终被法院判定需对配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案件回溯至2018年,陈某与印某步入婚姻殿堂,共同孕育了一个孩子,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琐事逐渐消磨了两人的感情,关系日益紧张。2023年3月,这对夫妻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前往民政局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并开始了分居生活。然而,就在离婚冷静期内,印某意外发现陈某与另一名异性冯某频繁出双入对,举止亲密,这让她深感震惊与痛苦,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了婚内出轨。

面对印某的指责,陈某则辩解称,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且已正式申请离婚登记,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法律与道德的天平并未因此倾斜。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本意是给予双方冷静思考、修复关系的机会,而非成为逃避婚姻责任的避风港。陈某在冷静期内与婚外异性建立亲密关系,不仅违背了婚姻的忠诚原则,也触犯了法律的红线。

法院经过审理后明确指出,尽管陈某与印某已申请离婚登记,但双方在冷静期内并未实际领取离婚证,因此在法律上,他们仍保持着夫妻关系,彼此间仍负有忠实义务。陈某的行为显然是对这一义务的单方面违反,构成了对印某情感的严重伤害。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陈某需向印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弥补其因丈夫不忠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此案不仅是对陈某个人行为的警示,更是对所有婚姻中人的提醒:无论感情如何变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应坚守忠诚与责任,尊重彼此,维护家庭和谐。同时,它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严明,任何试图以离婚为借口逃避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未来的日子里,愿每一对夫妻都能珍惜彼此,共同守护婚姻的圣洁与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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