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因为孩子是落户父亲一边还是落户母亲一边没能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引发争执,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是法院最终没有认定两人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而准予离婚。武汉婚姻律师强调,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的因素有很多,但是都会以事实为依据,这样得出的离婚判决才是合情合法的。
据了解,小陈是家中的独生女,2013年10月经媒人介绍与小刘认识。按农村习俗每个家庭多是希望膝下有子能为长辈养老送终。因此,两人订婚时双方家庭协议若双方婚后生育两男孩,长子归男方家庭抚养,次子归女方家庭抚养,双方为此签订了订婚议约单。2014年5月小陈与小刘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稳定,生育长子落户男方家,至此夫妻二人和和睦睦,过着幸福的生活。2016年次子出生,小刘此时拒绝次子落户在小陈娘家,双方家庭协商无果,夫妻矛盾由此产生。双方因次子的姓氏及落户问题争吵不停,闹得双方家庭不和,小陈无奈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要求长子归小刘抚养,次子归小陈抚养,各自负担抚养费。闽清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小刘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其答辩意见,而小陈在庭审中伤心落泪。审理后承办法官便对小陈悉心劝说,希望其与小刘重归于好,但小陈仍坚持其诉讼请求,法官与小刘电话沟通无果。双方调解失败,法官遂作出判决,小陈与小刘夫妻感情基础良好,现因孩子的姓氏和落户问题发生争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夫妻感情,但小陈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且因孩子姓氏及落户问题引发的夫妻间矛盾不属于应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故小陈与小刘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于小陈的离婚诉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武汉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小陈和小刘的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只是因为次子的落户问题产生纠纷,虽然通过协商仍然不能解决,但是这一矛盾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两人的婚姻尚有挽回的余地,法院没有准予离婚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沪律网指出:离婚诉讼中最关键的就是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同时通过经过法院的调解仍然没有成功的,那么法院才会准予离婚,在举证不足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准予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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