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丢失如何办理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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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重要离婚方式之一,而法院对诉讼离婚作出判决后,会出具离婚判决书,离婚判决书等同于离婚证,是非常重要的,那么离婚判决书丢失如何办理再婚?下面由武汉离婚律师网武汉婚姻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离婚判决书丢失怎样办理再婚

《离婚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离婚案件审理终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案件进行认定的书面决定,是应用写作中常见的一种。

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效力并不随当事人的遗失而消灭,可以到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再领一份,或可以到该院档案室申请调取。但是领到判决书后应当按照判决书的裁决去执行所有事宜,例如财产分割等。至于离婚证,判决生效后随时都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二、离婚调解书具有什么效力

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或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调解书是指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由法院所制作的调解文书,在法律上是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文书。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对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合意,具有契约的性质,但只有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这是法院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同法院生效判决书一样,不同的是当事人丧失了上诉权。当事人如对法院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有异议,也不能提起上诉。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在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还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所以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

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判决离婚的条件

(一)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婚姻关系的基本要素是夫妻感情,有无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能否持续存在的前提。

为正确适用婚姻法,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1953年3月13日发布的《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如经调解无效而又确实不能维持夫妻关系的,应准予离婚。如经调解无效,但事实证明他们双方并非到确实不能维续同居的程度,也可以不批准离婚。"这一解答将"不能维持夫妻关系"作为准予离婚的标准。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中,进一步提出对那些感情已完全破裂,确实不可能和好的,法院应坚持做好坚持不离一方的思想工作,判决离婚。

(二)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的关系

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已经破裂,而不是即将破裂或可能破裂;是完全破裂,而不是一定程度的破裂或严惩破裂;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表象破裂或假想破裂。而调解无效,是指当事人既不能达成同意和好也不能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程序条件。感情确已破裂,必然调解无效;而调解无效,不一定感情确已破裂。因为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而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可以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进行考察和分析。

一是夫妻间的矛盾并不深重,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且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经过调解,夫妻双方可能和好。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二是夫妻间的矛盾比较尖锐,但有和好的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坚持不离婚的一方有争取和好的愿望和实际行动。对此,人民法院应加强调解工作,创造各种条件,尽量帮助当事人将和好的可能变成现实。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三是夫妻间的矛盾深重,积怨较大,有的夫妻已经分居且不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和好无望的夫妻,人民法院在做好坚持不离一方的思想工作的前提下,应依法准予离婚,不要拖延不决。

以上知识就是武汉婚姻律师对“离婚判决书丢失怎样办理再婚”问题进行的解答,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效力并不随当事人的遗失而消灭,可以到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再领一份,或可以到该院档案室申请调取。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武汉离婚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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