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时代的惩罚性赔偿适用:偷卖人脸的商家到底该赔多少

上个月跟杭州做公益法律服务的朋友吃饭,聊起刚接的案子。原告是六十多岁的张阿姨,住老小区,楼下开了五六年的夫妻便利店,去年夏天改了规则——进门必须刷人脸,说是防小偷,不刷脸不让买东西。张阿姨拗不过,刷了。大半年过去,她手机平均每周接两三个装修、养老公寓、医美抗衰的推销电话。一开始她以为是信息泄露,直到市场监管局突击检查,才发现老板把店里收集的一千三百多份业主人脸信息,按一块钱一份卖给了三家营销公司,赚了一千三百多块。

不是赔不起,是从来不敢往多了要

张阿姨一开始找律师,说我只要五千块,够我换个手机号,再贴个防骚扰膜就行。朋友跟她说,按《个人信息保护法》,这种故意卖个人信息的,你可以要惩罚性赔偿。张阿姨当时就懵了。什么惩罚性?我丢的就是信息,又没少块肉,还能多要钱? 说白了,不止普通人这么想,很多时候连司法机关都这么认为。这么多年,惩罚性赔偿适用一直放不开,尤其在新型侵权这块,大家都谨小慎微。
社区便利店人脸识别进门收集顾客信息场景
社区便利店人脸识别进门收集顾客信息场景
说实话,这种事我听太多了。互联网公司偷爬用户数据,一次卖几百万条,违法所得几十万,最后罚几万块了事。换做人脸信息收集,你说他侵权,判他赔个一两千,连收集设备的钱都不够。这不叫惩罚,这叫给侵权者发营业执照。

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卡脖子问题:“故意”“严重”怎么算

现行法条里,不管是消法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要适用惩罚性赔偿,都绕不开两个关键词:故意侵权情节严重。 这两个词,说出来人人都懂,真到案子里,全是糊涂账。就说张阿姨这个案子,被告律师答辩说,我就是卖了一千条信息,总共赚了一千三百块,没有一个原告说自己因为这个被骗了钱,也没人出什么事,怎么就情节严重了? 这话听着气人,你还真没法直接反驳。现在好多法院判惩罚性赔偿,非得等出了大事,非得等骗子把老人养老钱骗光了,才叫情节严重。可信息泄露这东西,哪次不是慢慢发酵的?今天卖你的人脸,明天拿去骗你儿女,后天拿去做深度换脸诈骗,等出了事,人都找不到了。
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判决书实拍页面
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判决书实拍页面
不过话说回来,法官也有法官的难处。惩罚性赔偿适用本来就是摸着石头过河,以前都是在消费者欺诈、产品责任那块用,新型的个人信息侵权、算法侵权,谁都没经验。顶格判赔,怕被说自由裁量权滥用;判少了,又起不到作用。左右为难。 我之前看过一个判例,某开发商把几百个业主的个人信息全卖了,最后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了每人五百块。五百块够干嘛?连打官司的交通费都不够。

要让坏人觉得疼,规则才能立得住

要让坏人觉得疼,规则才能立得住
要让坏人觉得疼,规则才能立得住
上个月看到深圳的一个判决,某公司未经允许批量收集用户的人脸信息用于经营,法院最终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了将近三十万。这个数额就对了。 惩罚性赔偿的核心,从来不是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是要让侵权者觉得疼,疼到以后不敢再干。你赚十万,就得赔一百万,赚一百万就得赔一千万,这样才有人怕。 张阿姨现在也想通了,她原来觉得自己一个退休老太太,跟人老板打官司要十几万赔偿,会不会太过分?现在不这么想了。她说,我这张脸跟了我六十年,凭什么他说拿就拿,说卖就卖?他赚一块钱,我也要让他赔一百块,不然以后他还卖别人。 这话比很多法学家说的都对。法律本来就是跟着人的日子走的。以前没人脸识别,没大数据卖信息,哪有这些案子?现在新事物出来了,惩罚性赔偿适用也得跟着走。不能说我们普通人都被侵权卖信息卖好几年了,法律还缩在那里不敢迈步。对吧? 现在好多人说,惩罚性赔偿适用会导致滥诉,会把小企业搞死。可你想想,要是连违法收集卖信息都不敢重罚,最后吃亏的不还是我们普通人?你今天放过卖一千份人脸的老板,明天他就能卖一万份,最后全行业都敢这么干,吃亏的是谁? 张阿姨的案子下个月开庭。不管判多少,这案子本身就有意义。法律和我们普通人一样,第一次踩进这块陌生的地方,走一步试一步没关系,总得先迈开腿。总不能因为怕摔,就永远站在原地不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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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算法时代的惩罚性赔偿适用:偷卖人脸的商家到底该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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