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效力的法律界定

有效与无效的核心边界
去年碰到两个案情相近的案子,结果天差地别。第一个案子,老人确诊癌症之后,自知时日无多,自己在子女陪同下,到正规机构订立遗嘱,全程录音录像,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都签了字,老人也签了清晰的日期。后来老人去世,小儿子拿出这份遗嘱,其他子女虽然有意见,但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有效。第二个案子,老人得了阿尔茨海默病,已经认不清自己的家人了,大儿子拿出一份按了老人手印的遗嘱,说老人早就把房子留给他了,司法鉴定都证明老人订立遗嘱的时候认知能力完全丧失,最终这份遗嘱被认定全部无效。说实话,真的很唏嘘,两份都是白纸黑字按了印的“遗嘱”,结果差这么多。核心区分是什么?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就是唯一的关键区分变量。哪怕你形式上所有要求都满足,遗嘱人当时根本没法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思,一切都是白搭。
近年裁判的实证观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的2020—2022年度继承纠纷生效裁判统计,全国范围内,被认定全部或部分无效的遗嘱占比达到41.7%。接近半数的遗嘱到头来不被法律认可,这个比例说出来吓不少人。在这些无效案件里,超过六成的问题都出在订立遗嘱时行为能力存疑,剩下的大多是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要求,比如见证人有利害关系,没签日期之类的。立法原意本来就是要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要是连意思能力都没有,谈什么真实意思?
可落地的风险防控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