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3 21:01:55 分类:法理精研
居住权的法律画像
居住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用益物权,具体规定在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它保护的法益是特定主体稳定的生活居住需求,本质是所有权之上的限制性物权。权利义务不对等很明显:法律默认居住权无偿设立,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干涉居住权人正常使用房屋,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
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条文实拍页
两类主张的裁判结果差异
我见过两个几乎背景完全一致的案子,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个案子,老人再婚,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老人去世前和老伴一起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了居住权登记,明确老伴可以住到去世。老人走后,儿子继承房子要求搬离,法院直接判儿子败诉,老伴继续住。
第二个案子,同样是老人再婚留房给儿子,遗嘱写了老伴可以住到去世,从头到尾没提登记,也真的没办登记。儿子要卖房,老伴起诉主张居住权,最后判老伴限期搬离。
很多人想不通,都是老人的真实意思,为什么差这么多?
没有登记,就没有法律认可的物权。
核心根源就是这一句话:是否完成居住权的登记公示程序。物权是能对抗所有人的权利,你不登记,外界无从知晓,自然没法保护你。说实话,太多老人图省事,觉得写个字据、立个遗嘱就万无一失,最后害得陪自己十几年的老伴老了无家可归,想想都堵得慌。
不动产登记中心居住权登记证样本
实证数据观察
实证数据观察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的2021—2023年度居住权纠纷裁判数据,统计显示,62.7%的居住权主张败诉案例,核心原因都是未办理登记手续。哪怕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再明确,没有完成登记这个法定要件,居住权这个物权就根本没设立。
有人说法律太死板,不讲人情。其实反过来想,正是登记的硬性要求,避免了一房多主张的混乱,也堵住了继承人伪造遗嘱改意愿的漏洞,本质上是在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不过话说回来,确实有太多普通老百姓根本不知道居住权需要登记,这个认知缺口,真的还得补。
安排居住权时,签完合同或立定遗嘱后30日内,全体权利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设立申请,领取收件回执后,把回执扫描件同时存入个人云端和本地移动硬盘双备份。
居住权存续期间,如果合同约定你需要承担水电、物业等费用,每次缴费后索要纸质缴费凭证,把凭证拍照存入带密码的个人手机相册,不要只留存手机支付截图。
如果因居住权产生争议,第一时间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调取本人的居住权登记档案,要求工作人员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再把加盖公章的档案提交给处理纠纷的机构,不要只拿自己手里的合同说事。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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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浅析居住权纠纷——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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