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权益浅析——以劳动关系为切入视角

数据权益的法律精准画像

数据权益不是什么玄乎的新概念,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下,核心的个人数据权益保护归在民法典侵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同时必须满足征得同意、公开规则、明示范围、不违反约定四个条件。 它保护的法益不是单一的,既包含自然人人格尊严、隐私这类人身利益,也包含数据持有方对合法收集的数据享有的财产性权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权利义务不对称。说实话,掌握数据处理权的一方天然强势。很多人找工作的时候,平台开口要通讯录权限,你敢不给吗?哪怕你心里一百个不情愿,为了拿到offer,也只能咬着牙点同意。 说实话,很多企业栽就栽在这个细节上。我接触过两个案情高度相似的案子,判决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个案子,某互联网公司做入职背调,提前给员工发了书面告知,明确说只会核实前一份工作的任职时间和岗位,背调完三个月就会删除相关信息,员工签字同意。后来员工觉得公司侵犯隐私起诉,法院驳回了起诉。 第二个案子,某销售型公司要求所有新入职员工提交微信通讯录全部截图和半年的通话记录,说怕员工私下带走客户,既没说清楚存储多久,也没说会不会把这些信息用在别的地方,员工不同意还不让入职。员工起诉后,法院直接认定公司侵害数据权益,判了赔偿。 两个案子的唯一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履行明确的告知同意义务。差就差这一步,结果完全不一样。
劳动关系员工信息收集知情同意书模板
劳动关系员工信息收集知情同意书模板

2022—2024年度裁判数据观察

我查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2022—2024年度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里面统计了这三年全市法院受理的劳动领域数据权益纠纷一共117件,其中用人单位败诉的占比高达82%。 败诉原因拆解下来,超过76%的案子,都是单位没有履行明确告知同意义务,或者收集的信息超出了劳动合同履行的必要范围。什么叫超出必要?比如招聘行政岗,要员工提供房产证明干嘛?要员工配偶的征信报告干嘛?完全和工作内容不沾边。 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2023年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里,也明确点出:超出必要范围的信息收集,本身就是对他人数据权益的侵害,不管你有没有拿去卖,都躲不开侵权责任。
北京高院2022-2024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封面
北京高院2022-2024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封面

可落地的三阶数据权益风控操作

可落地的三阶数据权益风控操作
可落地的三阶数据权益风控操作
入职签约前,单独打印一张《个人信息收集告知同意书》,逐条列明你要收集的每一项信息内容、具体用途、存储期限,让员工手写签名确认,扫描件存入员工人事纸质档案,原件至少保留至员工离职后三年。 用工管理过程中,每个月1号固定对系统存储的员工个人信息做一次全量筛查,把超出原收集范围、或者已经不需要留存的信息全部彻底删除,把删除操作的系统截图存入企业云端法务档案,不要偷懒。 收到员工提出的删除或者更正个人信息的请求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操作,把删除或更正后的系统界面截图发给请求的员工,截图留存至请求提出之日起满一年。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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