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30 21:41:02 分类:法理精研
现在是凌晨一点四十二。
我盯着电脑屏幕上的第七版合同,黄焖鸡的油印在左手边的卷宗封皮上,擦不掉了。保温杯里的枸杞泡得发白发烂,喝一口全是渣。微信弹出来甲方对接人的消息,就一句:“最后改了个小地方,你们签了就行。”
我翻到违约责任那页。
原来的条款是“甲方逾期付款的,按应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交付的,按应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现在甲方的违约责任没了。
就剩乙方的。
别拿“商务惯例”当不平等的遮羞布
CBD法务工位堆满卷宗和半凉外卖
说实话,我见太多了。
那些甲方的采购经理,上来就把模板甩给你,说“这是我们公司的标准合同,所有合作方都这么签”,你要是敢提修改意见,他就皱着眉说“你是不是不懂商务?我们大公司走流程慢,晚个十天半个月不是很正常?你们交付晚了我们项目黄了,损失谁赔?”
上次那个做生鲜供应链的甲方,更绝。
哦对了,那个对接人上次还跟我吐槽,说他们老板抠,连三十块钱的下午茶都不给报。
我把他们删掉的甲方违约金条款标红,发过去,说“这个真不行,两边的违约责任得对等”。对方直接回了个微笑表情,说“那你去告我们啊?”
我当时手里的按动中性笔,啪的一声就按断了。
刚入行的时候我还会背法条,民法典第四条写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我还会把这条截图甩给对方,说“你看,法条规定的”。
现在不会了。
我就只标红,然后补一句“如果你们坚持保留这个条款,麻烦出具加盖公章的说明,我们这边留底”。
你猜怎么着?
对方立马就把违约金加回去了。
哦,原来不是不知道不平等,是知道你不敢硬刚,才敢把那些见不得人的条款塞给你。
平等原则不是“对半砍”,是别拿我当冤大头
打印到一半卡纸的劳动纠纷判决书
上周有个刚毕业的小孩,半夜十二点给我发了八条六十秒语音方阵。
说自己被公司优化,HR拿离职协议给他签,上面写着“自愿放弃所有劳动仲裁、投诉的权利”,补偿只给N,他攒了三十天的加班调休,HR说“调休是福利,离职就作废了”。
他说“姐,HR说大家都这么签,不签就不给开离职证明,我怕闹大了影响我找下家”。
我当时对着屏幕愣了半天。
真的。
很多人对平等原则的理解,就是“你让一步我让一步,差不多就行”。
不是的。
平等不是你拿离职证明卡我,我就得乖乖放弃自己应得的调休工资。不是你是大公司,我是刚毕业的小孩,我就得把自己的合法权益拱手让给你。
我帮他算了笔账:三十天调休按两倍工资算,是一万八千七,加上本来该给的N+1,比公司给的多了快三万。
他听完还是犹豫,说“会不会太麻烦了?”
我就跟他说,你要是签了那个放弃条款,后面哪怕想找地方说理,都没人理你。平等不是让你去讹公司,是你不能平白被人坑。
哦对,我之前还遇到过一个做装修的师傅,和业主签合同,业主把“业主逾期付款付万分之三违约金”改成了“业主逾期付款无需支付违约金,装修方逾期交付要付万分之五”,还说“我是业主,我给钱,你就得听我的”。
最后装修方拖了工期,业主要赔十万,装修方反过来告,法院直接认定那个条款显失公平,无效。
你看。
那些嘴上说“我是甲方我有理”的,真到了法院,连说理的地方都没有。
藏在字缝里的不平等,比明着抢还坑人
民法典平等原则法条官方截图
前阵子老板让我改一个和国企的合作协议。
对方的条款里有一行小字,我差点没看见:“我方有权随时调整合作内容,乙方不得提出异议,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我把这行字标出来,跟老板说,这个风险太大了,万一对方随便给我们加活,我们完不成就要赔违约金。
老板叼着烟,说“你懂什么?人家国企大单位,能坑我们这点小公司?这个条款没事,你担一下”。
我担个屁。
我一个月薪八千五的法务,每天加班到两点,担个几百万的违约责任?
我回去翻了去年的判例,一模一样的条款,乙方最后被要求承接一个完全超出合同约定的项目,完不成赔了两百万,申诉的时候法院说“你作为商事主体,签合同的时候就应该注意条款内容,签了字就代表你认可,平等原则只要求你们签的时候地位平等,不代表签完之后对方不能调整内容”。
我把判例甩给老板。
老板沉默了半天,说“那我去跟对方谈”。
哦,原来不是不知道有坑,是觉得我好说话,就想把坑给我踩。
现在的情况是,我把甲方第七版合同里的不平等条款改回去了,发过去,对方还没回。
微信里还有十五条未读语音,都是那个刚毕业的小孩的,我不敢点开,怕他又说“姐,我还是觉得算了”。
打印室的纸又卡了,我刚才去扯,手上沾了一块黑墨,洗不掉。
黄焖鸡的油印在卷宗上,像个丑丑的伤疤。
我喝了一口枸杞水,苦得皱眉。
其实哪有什么天生的平等啊。
都是你把那些藏在字缝里的坑一个个挖出来,把那些拿“惯例”“大公司”当幌子的遮羞布撕下来,才能拿到的。
对了,刚才甲方回消息了。
就两个字:“收到。”
我叹了口气,把保温杯里的烂枸杞倒了,重新抓了一把新的扔进去。
明天还要改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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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改了三百份合同后我发现:平等原则从来不是法条里的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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