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天天打交道的自愿原则,根本不是‘想怎样就怎样’

上周拆读者来信,有个在南京读大四的姑娘字里行间都带着气。说找实习租房的时候,一开始跟中介谈好的租金是每月两千二,签意向书交了五百块钱,结果临签正式合同的时候,中介突然掏出来个补充协议,说要每月多收一百二的“设备折旧费”,要是不签,之前交的五百意向金一分都不退。她那时候刚到南京,举目无亲,怕钱打了水漂,咬着牙把协议签了,住了两个月越想越亏,问我这种情况能不能把多交的钱要回来。

我给她回的时候第一句就说,你当时签那个字,根本不是法律认的自愿。

你以为的“自愿”,和法律认的“自愿”根本不是一回事

很多人对自愿原则的理解,还停留在“只要我在纸上签了名,就代表我自愿同意了”。真不是。

法律上认的自愿,得满足三个最基本的前提:你没被人拿住软肋逼到退无可退,没被人故意骗得连基本事实都搞混,也没因为对事情有重大误解,稀里糊涂就做了决定。

就像那个租房的姑娘,中介拿不退意向金卡她,本质上就是拿她的钱当筹码,逼她接受一开始根本没谈拢的条件。这种情况下签的字,哪怕是她亲手写的名字,也算不上真的自愿。

出租屋中介与租客签合同场景实拍
出租屋中介与租客签合同场景实拍

说真的我见过太多人把这个道理搞反。总觉得白纸黑字签了的东西,就算被人架着脖子按的手印,也得认。这逻辑根本站不住脚。

当然,自愿也不是没边界。不是你说“我自愿”,法律就必须认。比如你说我自愿把自己的眼角膜卖了换钱,我自愿跟别人签合同坐对方的车出了事故概不负责,我自愿把小区大家共有的绿地围起来当自家院子——这些哪怕你签字按手印按得再用力,法律也不认。因为这种“自愿”,要么碰了公序良俗的底线,要么侵犯了别人的合法权利,从根上就不算数。

这道理不复杂。你不能拿“我乐意”当挡箭牌,去损害别人的利益。

关于自愿原则的两个常见误会,真的坑过不少人

做了十年普法专栏,我发现大家对自愿原则的误解,往往比知道的多。

最常见的第一个误会:只要我事后觉得亏了,就可以说当时不是自愿的,协议就能不算数。真不是。比如你下班逛街,脑子一热买了个根本用不上的空气炸锅,回家越想越觉得贵,就跑去找商家说“我当时是被你忽悠得不自愿才买的,你必须给我退”——这根本站不住脚。商家只是正常介绍产品,没逼你,也没骗你,你自己做的消费决定,哪怕事后后悔,也跟“非自愿”挨不上边。想拿“不自愿”当理由反悔,你得有实打实的证据,证明对方当时确实用威胁、欺诈的手段逼你做了选择,不能全凭自己事后的感觉定对错。

第二个误会更离谱:只要是我自愿放弃的权利,别人就永远不能干涉。之前有个读者找我咨询,说他邻居在一楼住,把楼前的公共绿地围了个小院子,种满了菜,他去找对方理论,邻居说“这是我自己自愿占的,又没偷又没抢,关你什么事”。

小区业主占用公共阳台堆放杂物实拍
小区业主占用公共阳台堆放杂物实拍

这就是典型的对自愿原则的误解。你自己的权利,你可以自愿放弃——比如你自愿不收朋友借的钱,自愿不跟欠你钱的人计较,这些都没人管。但如果是涉及到公共利益、涉及到别人的权利的事,你哪怕说破大天是“我自愿”,也没用。公共绿地是所有业主共有的,你自愿占,本质上就是在侵犯其他业主的权利,这个“自愿”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真遇到被人逼着做决定的情况,三步就能把损失找回来

我做公益法律咨询这么多年,碰到过太多人,明明是被人逼着签了字,因为不知道怎么处理,硬生生吃了哑巴亏。其实真遇到这种事,没你想的那么麻烦。

第一桩事其实没什么技术含量。把所有能证明你当时“不自愿”的证据都存好。比如对方拿话威胁你“不签就不退钱”的聊天记录、语音,当时在场能帮你作证的人的联系方式,哪怕是你当时偷偷录的音——你自己参与的对话录音,只要不侵犯别人的隐私,都是合法的证据。别等过了俩月,手机清内存把聊天记录删了,再想找证据就难了。真的别嫌麻烦,我之前碰到个大哥,被合作方逼着签了个不平等的补充协议,当时没留证据,后来打官司的时候连个能证明对方逼他的录音都拿不出来,最后赔了十几万,说起来都拍大腿。

等证据攒够了,别一上来就抱着合同去法院跟人硬刚。先找免费的调解渠道。租房被坑的,找辖区住建部门的租赁管理科室;买东西被强制充卡的,打12315找市场监管部门;邻里之间因为公共区域闹矛盾的,找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些渠道都不花钱,工作人员天天处理这类事,比你自己抱着合同跟人扯半个月有用得多。我之前碰到的那个被中介坑的姑娘,就是把中介威胁她的聊天记录发给了租赁管理科,不到一周,中介就把多收的钱退给她了,根本没走到打官司那一步。

还有个容易被忽略的时间坎。被胁迫、被欺诈签的协议,不是你想什么时候反悔就什么时候反悔的。法律给的撤销时效,是从你知道自己被胁迫、被欺诈那天开始算一年。过了这个时间,哪怕你真的是被人架着脖子签的字,法院也很难支持你撤销协议的请求。别总想着“我先拖着,等以后想起来了再找对方算账”,拖着拖着,时间就过了。

说真的,自愿原则从来不是什么写在法条里的冰冷文字,就是咱们普通人在过日子的时候,不用被逼着做不想做的事的底气。你本来就有权利选自己想走的路,不用因为别人的威胁,就稀里糊涂签了让自己吃亏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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