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后房屋租赁裁判边界调整——以房屋租赁为切入视角

什么是民法典对租赁领域的修法调整

本次修法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租赁合同章节,具体条文为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保护的法益是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信赖利益,尤其针对长期经营性租赁和保障性居住租赁,稳定承租人的投入预期。权利义务天然不对等——出租人握有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权,修法直接给承租人加上了法定优先承租权,相当于给出租人处分权加了法定限制。
民法典租赁合同修法内容新旧对照表
民法典租赁合同修法内容新旧对照表
说实话,这个改动其实挺狠的,完全打破了原来“合同到期出租人说不租就不租”的惯例。

支持还是驳回,核心区分在哪

我见过两个几乎一模一样的案情,判决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个案子,租客租小区一楼开社区超市,一做就是八年,合同到期前三十天,租客给房东发了盖了手印的纸质函,说愿意按照房东报给新租客的租金价格续租,房东没理,直接签了新合同把房子交出去了。法院最后判房东赔偿租客八十万的装修残值和经营损失。 第二个案子,租客同样做了快十年餐饮,合同到期搬家前才跟房东说“我也出这个价,为啥不租给我”,口头说的,没留任何证据。法院直接驳回了租客的诉求。 你猜核心区别在哪? 是否提前以书面方式明确主张优先承租权。就这一条,决定了结果。 说白了,法律给你权利,你得自己主动行使,还要留好你行使过的证据。
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裁判结果对比表
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裁判结果对比表
不过话说回来,也不是说只要主张了就一定赢,还要符合“同等条件”的要求,这个另说,今天就不扯了。

从三年裁判数据看普遍踩坑点

从三年裁判数据看普遍踩坑点
从三年裁判数据看普遍踩坑点
2022—2024年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显示,民法典实施后,涉优先承租权的案件量年均增长36.8%,61.7%的败诉案件都是因为承租人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在合理期限内主张过优先承租权。 这个比例真的太高了。很多租客觉得,我一直住在这里,到期肯定就是我续啊,哪用特意说?等到房东把房子租出去了才急,急也没用。 签约时,在租赁合同最后空白处手写添注“租赁到期承租人可依据民法典主张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双方提前30日启动续租协商”,写完双方签字,你自己把整页拍照存入加密云盘,再打印一份和租赁合同原件放在一起留存。 履行过程中,距离合同到期正好30天的时候,用EMS特快专递寄一份纸质的优先承租主张函给出租人,信封上要写明“XXX房屋续租主张函”,留好底单和函件复印件,底单扫描存入手机相册。 要是已经发生纠纷,出租人明确要租给别人,你要在收到通知的7天内,带好所有凭证找属地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调解申请,要拿到调解委员会的收件回执,以此留存在争议期内主张权利的证据。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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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修法后房屋租赁裁判边界调整——以房屋租赁为切入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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