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保护:职场用工的边界——以劳动关系为切入视角

隐私保护的法律界定

隐私保护的法律界定
隐私保护的法律界定

隐私保护归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它保护的核心法益是自然人的私生活安宁与人格尊严,不同于普通财产权,企业作为信息收集处理方,承担的注意义务远高于劳动者作为信息主体的义务,权利义务天生不对等。说实话,很多企业老板都觉得不就是要个信息,至于吗?至于。真的至于。

两种用工场景的判决对比

2022年我看到一份脱敏判例,某互联网公司招聘行政岗,要求入职者提供所有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还要打一份近三年的个人银行流水,说是「背景调查需要」。员工拒绝提供,公司直接取消录用,员工起诉后,法院判公司赔偿五千块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一年还有另一起案子,另一家公司招聘,只要求员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用来缴纳社保,本人一寸照片用来办理工牌,三个月内的入职体检报告用来安排合适工位,员工后来起诉说公司侵犯隐私,法院直接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你说区别在哪?哪有那么复杂。唯一的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超出用工管理的合理必要范围。前者要的信息,跟开展正常用工、安排工作半毛钱关系都没有,就是过度收集,本质就是侵犯隐私,对吧?后者收集的每一项,都是用工必须用到的信息,自然合法。

职场入职个人信息收集清单
职场入职个人信息收集清单
2022年劳动者隐私侵权判决书内容
2022年劳动者隐私侵权判决书内容

实证数据与风控实操

实证数据与风控实操
实证数据与风控实操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2023年度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披露,该区间内全市法院审结的涉职场隐私保护一审案件共197件,其中企业败诉的案件占比达到81.7%,败诉企业中,九成以上都是因为信息收集超出了合理必要范围。

不过话说回来,也不是说企业完全不能收集员工信息,只要踩住边界,完全可以合规操作。

发布招聘信息阶段,把本次招聘需要收集的所有个人信息逐项列明在招聘公告末尾,打印公告并加盖公司公章,存入当年的招聘档案,留存至招用程序结束后满一年。

在用工过程中收集信息时,每一项收集项目都单独设置手动同意勾选框,员工完成勾选后,自动留存后台操作日志,归档保存至员工离职后满两年。

收到员工提出的个人信息删除或者匿名化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应操作,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屏幕录屏,存入公司合规档案永久留存。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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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隐私保护:职场用工的边界——以劳动关系为切入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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