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原则的法律画像
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领域的核心基本原则,明文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核心表述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它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市场交易中的信赖利益与公平竞争秩序,专门用来校正交易双方天然存在的信息差、地位差带来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比如平台和个人用户,商家和消费者,本来就不是对等的谈判主体,法律就搬出公平原则,补弱势一方的短板。

很多人觉得这是个空泛的原则,法官想用就用。其实不是,它的适用有清晰的边界。
两类网络交易场景的判决差异
我接触过不少同类案件,两个案子放在一起对比,差别一目了然。
第一个案子里,某第三方二手交易商家,在用户下单前,单独弹出红色加粗提示框,说明“七天无理由退货需扣除机身折旧费用,折旧费率按日均0.1%计算”,用户必须手动点击“已知悉并同意”才能进入付款环节。后来用户收到手机后七天内要求无理由退货,商家扣除约定折旧费后退款,用户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可条款效力,驳回了用户要求退全额折旧费的请求。
第二个案子,另一个商家,把“售出商品概不退还,任何质量问题只修不退”的条款,放在十几页的用户协议最末尾,字体大小和正文一模一样,没有任何标注。用户买了故障相机,起诉后法院直接认定这个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属于无效条款,判决商家全额退款。

两个案子核心差异在哪?其实就是一件事:是否履行了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明确提示动作。完成了,权利义务对等,符合公平原则;没完成,利用信息优势把责任全推给消费者,当然要被认定无效。
说实话,第二个案子的商家一开始还觉得自己冤,说我明明把条款放上去了,谁让用户不看。话是这么说,但换你你买个几百几千块的东西,会翻完十几页协议吗?
实证数据里的裁判倾向

2020—2023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网络交易格式条款裁判规则梳理报告》显示,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网络交易领域适用公平原则的案件中,81.2%的败诉商家,都没有完成对格式免责条款的明确提示义务。
不过话说回来,也不是所有格式条款都必须提示,只有那些减轻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才需要走这个提示流程。普通的交易规则,比如发货时间、快递选择,根本不需要这么大动干戈。
很多商家为了图省事,把所有条款一股脑堆在一起,想着不会出事,结果真出事了,法院一翻材料,直接因为违反公平原则判输,这真的是可以避免的错误。
针对网络交易场景,结合裁判规则给大家三个落地的风控动作:
1. 事前:在把涉及权责划分的格式条款上传到交易页面前,用不小于正文两倍大小的红色加粗字体标注条款内容,单独生成弹窗要求消费者手动点击确认,将用户的点击确认日志在商家后台留存至少至交易完成后180天。
2. 事中:当消费者对条款内容提出疑问时,24小时内以文字形式逐条回复消费者的疑问,将整个聊天记录备份下载到本地加密存储硬盘。
3. 事后:收到消费者投诉或法院应诉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打印整理好提示义务的全部凭证,按要求提交给处理机关,仅留存电子凭证的要提前刻录成光盘附卷。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