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离婚协议,法官说法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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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互助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起诉的财产纠纷案。原告褚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杨某某给付离婚时协商退还的5万元房款折价款,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被告杨某某给付原告褚某某房款5万元的判决。武汉离婚纠纷律师强调到:男女任何一方在离婚后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另一方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了解,2003年2月19日原、被告结婚,2015年7月13日离婚。离婚前双方共同财产有互助县鼓楼花园106平方米住房一套,当时房产价值23万元。经双方协商,女方杨某某支付男方褚某某房款5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履行,房产使用权归被告使用所有。2015年7月13日,原、被告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上述房款。原告无奈之下将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兑现上述协议内容。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被告给付原告房款5万元,故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房款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因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应视为被告放弃举证、质证、反驳、辩论等权利和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法院据此依法判决被告杨某某给付原告褚某某房款5万元。
  武汉离婚纠纷律师提示: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的约定,一份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拘束力,在双方离婚时即生效,双方均须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指出:离婚协议在男女双方离婚时即生效,其中人身关系的部分一经生效就不能再变更或者撤销,其中财产关系的部分如果经确认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那么被欺诈方或被胁迫方可以在离婚后的一年内主张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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