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网友咨询:
我与我男友相识、相恋了两三年后生活在一起,那时,我们都有了想要一个孩子的念头,于是我怀孕了,因为我们还想再要一个小孩,所以我们没办结婚证,之后我们买了楼房(供楼的)生活平平淡淡,我也把我的一生的幸福托付给了这个男人,但他却经常以有事或与同事一起玩为由整天不着屋,有时甚至夜不归宿,我预感他在外面有了外遇,五一的时候,他说公司要派他去深圳参加一个产品展览会,要去几天,我一点都没怀疑,都相信他,中途他又打回电话说还想在那边玩几天,我也没说什么,五月八日他去上班,手机忘家里了,我看了他的信息,才知道他一直在骗我,我与那个女孩子也通过电话,那个女孩子也有种受骗的感觉,他们从去年就已经开始了,以前他的所谓的有事和同事一起玩其实都是在那个女孩子那里,五一的所谓工作也是同那个女孩子和她的家人一起去外面游玩,我的心一片冰凉,六年的感情,换来的就是这样的一种不忠诚和这样的一个骗局,面对两岁的儿子,我不知自己该何去何从?
武汉离婚律师某律师回复:
既然已经有了孩子,那么还是要尽力挽救双方的感情,劝说其为了孩子及夫妻感情着想而回心转意,双方重归于好,并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如果无法挽救,只好解除同居关系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协议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知识拓展: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如何确定?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
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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