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女方能主张“青春损失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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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起因:

  小梅认识了比她大十几岁的胡某,两人同居后,小梅发现胡某原来已婚,但是胡某承诺会尽快和妻子离婚,但是小梅一等再等都等不到结果,于是向胡某提出分手并索要十万元青春损失费,胡某同意分手但不同意支付青春损失费,小梅便将胡某告上法庭。

  什么是青春损失费?

  武汉离婚律师指出,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但青春损失费只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并非法律概念,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才能索要“青春损失费”?

  一、对方自愿给付

  如果对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注意:如果对方是已婚人士,所以支付的这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

  二、以精神损害赔偿方式索赔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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