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侄女与弟弟的房产继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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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突然离世,膝下无子无女,留下了一套价值数百万元的房产。为了这套房产的继承,老人的侄女和老人的亲弟弟发生了争执。一个是老人的亲弟弟,一个是老人的亲侄女,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这套房产当然是由亲弟弟来继承,一个侄女凭什么理直气壮,要来继承房产呢?
原来,谢家共有兄弟三人,大哥谢国强早年去世,有一个女儿叫谢平;二哥谢国安,生前未婚无子无女;三弟叫谢国泰。谢国安去世后,谢国泰依据兄弟关系,成了唯一法定继承人。侄女谢平看起来,好象满肚子委屈:“三叔根据法律规定有继承权,但平日是我一直照顾二叔,房子是二叔拆迁分得的,我出力又出钱,法律不能这么不公平,我也有权利继承。”
“你是外人,哪里有权分谢家的财产?我是谢国安的唯一的兄弟,是法定继承人,法律规定我理应分得他的财产。”谢国泰提出了自己见解。
双方各说各的,听起来都有道理。侄女谢平在居委会的介绍之下,前来婚姻家庭律师网咨询,是不是自己作为侄女,付出再多也是外人,平时里的孝顺都没有用,也没有权利继承遗产?法律就这么不公平吗?经过律师的详细了解情况,并一一解答,谢平的心里宽慰了很多。之后,经律师介入调解不成,谢国泰一口咬定,侄女是外人,继承遗产,是想也不要想的事情!无奈,一场遗产继承诉讼在闵行区法院立案审理了。
我方当事人不得不主动出击,去法院起诉三叔谢国泰,案由遗产继承纠纷,要求继承二叔谢国安名下的位于闵行区的房产一套。我方诉称:“二叔谢国安生前,原告作为侄女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死后,原告一手料理了丧葬事宜,还出资数万元为二叔购买了墓地。被告作为谢国安的亲弟弟,平时日从来没有对他照顾过,没有尽到兄弟间的扶助义务,生病住院从来也没看过他。在谢国安死后,也没有出资办理丧葬事宜”谢平在庭上说,自己的平时里对二叔的孝敬是因为感恩并不是为了回报,但二叔毕竟留下了遗产,自己要求继承谢国安80%的遗产是公平合理的。
我方在庭审时,一一陈述:因为原告谢平的父亲早逝,而二叔谢国安未婚无子女,一直很疼爱侄女谢平,在谢平读书时给予资助,结婚时陪嫁。谢平结婚成家后,把二叔当作自己的亲生父亲。2006年,谢国安的老房子动拆迁,谢平出面和拆迁组一再交涉,最终取得目前这一套较大的安置房。分得房产后,谢平出资为二叔装修花了近十万元,购买家俱家电又花了六七万,谢国安生前也一再和邻居提起,说侄女的孝顺懂事,和亲女儿一样,经常带着孩子来看望他,逢年过节或家里有喜庆活动均会来接谢国安参加,一家老小其乐融融。2010年,谢国安突发高血压住院治疗,期间也是谢平夫妻共同照顾,还帮他请了护工,谢国安曾经对居委会干部说过,我这个侄女就象是我女儿一样,这套房子她出钱又出力,今后要留给她的。而原告谢国泰,之前一直生活在外地,兄弟间几乎没有什么联络,几年前虽然回到上海居住生活,但亲情相对比较淡漠,偶尔见面,日常没有什么联系。即使知道谢国安生病住院,被告也没有探望过。住在谢国安隔壁的邻居们,甚至都不知道他还有一个弟弟。
根据我国的《继承法》及司法解释,非法律规定的顺位继承人,一般无权继承遗产,但若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即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律师多方调查取证,在庭审中提交了系列有说服力的证据――房屋装修合同、家电家俱发票、多次家庭活动和被继承人的合影留念、住院期间护工工资收条、医药费营养品发票、丧葬费支出发票、当地居委会证明、邻居证人证言。以上证据充分证明,原告谢平长期以来,对被继承人给予照顾,在经济上予以支持,在日常生活中象亲生女儿一样关心被继承人,对于我方提交的证据,被告方无可辩驳。
法庭认可我方的举证意见,认定原告谢平对被继承人谢国安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谢国泰虽作为《继承法》规定的唯一继承人,但其未对被继承人进行过扶养;而被告谢平虽为非顺位继承人,但主动承担起照顾被继承人责任,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所以法院认定,谢平可适当分得遗产;故酌情确定其分得遗产的60%,而原告谢国泰分得遗产40%。一审判决下发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我们认为:本案的一审判决不仅仅是公平公正保护了原告的权益,也维护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道德规范,百善孝为先,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的悠久文化和传统美德。法律与之并无冲突。
“孝”一个简单的字,老在上,子在下,有太多内涵。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人,不懂得孝字的意义。这一传统美德没有得到忙忙碌碌现代人的认同,信奉利益至上,不懂得感恩和回报父辈的人,怎么可能懂得感恩回报社会呢?本案当事人谢平的孝行,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她不仅赢得了诉讼,也赢得了他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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