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视角下物业服务监管边界——以物业服务为切入视角

很多做民商事的同行,都觉得行政法和自己的业务没关系。说白了,不就是打民商官司打输了,才扯行政诉讼吗? 说实话,真不是。就拿物业服务来说,物业天天和街道、城管、住建部门打交道,一举一动都在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内。

什么是行政法调整的物业服务关系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关系的部门法,核心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管理秩序,同时也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与合法财产权利。不同于民事关系中权利义务对等,行政法下行政机关本身拥有法定裁量权与强制执行力,双方天然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称。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一条就是典型的行政法平衡公共利益与相对人权益的立法体现,给了违法情节轻微的市场主体纠错空间。
行政法物业服务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行政法物业服务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同案不同判的核心区分在哪里

我接触过两个几乎一模一样的案子,都是物业占用小区公共绿地改建非机动车停车棚,都被城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 第一个案子里,城管执法前,上门张贴了整改告知书,邀请物业代表做了笔录,也告知了物业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最后作出的罚款决定,被法院维持。 第二个案子里,城管走完现场勘查直接下了处罚决定书,全程没有当面告知也没有公示权利,最后法院直接撤销了这个处罚决定。 两个案子事实几乎一致,结果天差地别,核心就是一个变量:是否履行法定公示告知义务。差这一个程序,结果完全不一样。
2022-2024行政涉物业纠纷撤销率统计图
2022-2024行政涉物业纠纷撤销率统计图

从裁判数据看常见合规误区

从裁判数据看常见合规误区
从裁判数据看常见合规误区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的2022—2024年度行政涉物业服务纠纷裁判数据,这类案件中,法院撤销行政机关原行政行为的占比达到32.7%,其中超过八成的撤销原因,都是程序瑕疵,而这八成里,又有九成是没有履行法定的公示、告知、送达义务。 很多物业从业者觉得,我反正没违法,或者我已经整改了,走不走程序无所谓。实际上,行政法最看重的就是程序正义,程序不到位,哪怕事实没问题,行政行为也会被推翻。 不过话说回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也是维护自身权利的关键点——很多人拿到处罚就慌了,忘了去抓行政机关的程序问题,白白吃了亏。

可落地的合规风控动作

可落地的合规风控动作
可落地的合规风控动作
接到行政机关的整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用带物流追踪的EMS挂号信向作出通知的执法机关提交书面异议,留存信封底根和异议书复印件,信封封面标注「某项目整改异议书」字样。 整改过程中,每日拍摄带地理位置水印的整改现场照片,按日期整理后存入加密云端,同时复制一份到公司专用的项目档案移动硬盘。 收到正式行政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沟通记录、执法文书、整改凭证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交由公司档案部门归档,同时复印一套交由项目负责人单独保管。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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