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原则适用浅析——以房屋租赁为切入视角

公平原则的法律边界

很多人觉得公平原则是写在纸面上的空话,其实它是整个民法体系里的压舱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它归属于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范畴,核心保护的是交易双方的信赖利益和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专门用来纠正常见的权利义务不对称问题——比如格式合同里一方把所有风险都推给另一方的情况。

民法典公平原则条文原文截图
民法典公平原则条文原文截图

说实话,我见过太多民事主体签合同的时候,根本没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义务已经歪到姥姥家了,等到出事才想起搬公平原则出来,其实早留个心眼根本不会走到这一步。

同类租赁案件的不同裁判逻辑

去年我看过两个几乎同背景的房屋租赁案子,判决结果完全不一样。第一个案子,房东因为周边同地段租金上涨了15%,提前一个月告知租客下次续租涨租,租客不同意,起诉要求确认涨租无效。法院判房东涨租符合公平原则,驳回了租客的请求。第二个案子,房东在合同里提前写好了“房东有权任意调整租金,租客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合同履行到第二年房东直接涨了30%,租客起诉要求确认这个条款无效。法院直接判这个条款违反公平原则,条款无效,房东不能按这个条款涨租。

两个案子都是涨租,结果天差地别,核心在哪里?是否在权利义务分配时给一方施加了不合理的单向约束。第一个案子里,涨租随行就市,双方都有选择权,租客不接受可以退租,房东也承担了房屋空置的风险,权利义务对等。第二个案子里,只有房东有涨租权,租客只能接受,哪怕涨租涨到离谱都不能反对,完全不对等,自然触碰了公平原则的红线。

房屋租赁不公平格式条款标注图
房屋租赁不公平格式条款标注图

不过话说回来,公平原则从来不是和稀泥,不会谁弱谁有理。租客要是欠着房租半年不付,还要求房东不能收房,法院也不会支持。对吧?

裁判数据里的裁量倾向

裁判数据里的裁量倾向
裁判数据里的裁量倾向

2020—2022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全国房屋租赁纠纷司法统计显示,一共收录的117件适用公平原则裁判的生效案件中,有92%的案件将“权利义务是否实质对等”作为唯一核心裁量标准,仅有8%的案件是因为情势变更等特殊情况适用公平原则调整利益。

这说明什么?法官用公平原则不是乱裁量,早就有固定的判断逻辑,不会随便开口子。哪怕是疫情期间批量的减租案件,法院也都是按照“房东是否实际减免了收益、租客是否实际占用房屋”这个标准来调,不会随便让房东全免,也不会让租客承担全部疫情损失。

普通人的风险防控要点

普通人的风险防控要点
普通人的风险防控要点

签约前,你要把手里的租赁合同逐页读一遍,碰到只要求你履行义务、没有写对方对应责任的条款,用荧光笔标注出来,当场拍照片存在你自己的加密云盘,要求对方修改条款后再签字。

合同履行中,如果对方提出了明显不对等的要求,比如要求你承担房屋主体结构的全部维修费用,你要在72小时内给对方发带明确文字的短信或者书面函,明确表示你不接受这个要求,并且把沟通记录截图打印出来,和合同放在一起归档。

纠纷刚冒出来的时候,你要在收到对方的异议通知后10天内,把所有合同、沟通记录、缴费凭证按时间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提交给案件管辖地的诉前调解组织,不要拖着不处理。

公平原则的本质,是给失衡的民事权利义务做校准,不是偏袒任何一方。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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