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典确立的民法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它核心保护的是民商事活动中的公平竞争秩序,以及各方基于平等地位产生的信赖利益。在劳动关系场景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天然存在信息、资源的不对称,法律适用平等原则,本身就是对这种不对称的矫正。
合法与违法的一线之隔
我们拿两个真实脱敏案例对比就懂了。某单位招聘行政岗,要求全日制本科、35岁以下,学历达标就能进面,最终按综合成绩择优录取,这个操作完全合法。另一个案例,同样是行政岗,招聘启事直接写”仅限男性”,女性应聘者笔试面试都是第一,依然被拒,最后闹到法院,单位输了。差别在哪?核心就是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前一个例子里的35岁限制是基于岗位普遍需求,没有针对特定群体的不合理排斥,符合平等原则;后一个,行政岗根本不需要生理条件上的男性专属要求,无理由排斥女性,就是实打实违反平等原则。说实话,我见过不少老板觉得招人是我的自由,我爱要谁就要谁,这个观念真的会害死人,罚款加名誉损失,得不偿失啊。

实证数据里的裁判倾向
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2020—2023年度的公开统计数据显示,涉劳动关系缔约阶段平等原则争议的生效判决中,用人单位因无正当理由差别对待被判承担责任的占比达到71.8%。这个比例已经很高了,说明法院现在对平等原则的适用,越来越偏向矫正不平等的缔约地位,用人单位哪怕只是在招聘启事上多写了一句不合理限制,都可能踩雷。不过话说回来,有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法院都是支持的,比如井下采矿岗位确实不适合女性,这个要求完全合法,没人会说你违反平等原则。

实操层面的风控动作

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同岗位同职级的薪酬调整,必须按照统一公开的业绩考核标准核算,每一份核算结果都要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存入个人用工档案。
平等争议刚萌芽的时候,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协商过程要全程录音,协商达成的初步共识要整理成书面文字,双方各签字留一份,避免后续扯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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