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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且缺一不可,即: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不是任何场合所立口头遗嘱都有效。“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
律师说,读者表姐生前其女儿送给她金首饰,这是赠与行为。读者表姐对该首饰具有所有权,即有处分该物品的权利。即便读者表姐去世,女儿也无权再对该首饰主张所有权。读者表姐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在病重期间承诺去世后将首饰留给儿媳且有两位邻居在场作证,这样的口头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看读者表姐立遗嘱的时是否处在危急情况下。
律师分析,若读者表姐是在病危期间立下口头遗嘱,之后一直处于危急情况直至去世,则所立的口头遗嘱就应具有法律效力,首饰归儿媳所有。若读者表姐虽在病危期间立下口头遗嘱,但之后病情好转即危机情况解除,且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但未有另立遗嘱,该口头遗嘱就是无效的,首饰就应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律师提醒,口头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当没有危急情况发生时,就不具备设立口头遗嘱的先决条件。遗嘱人在通常情况下不能立口头遗嘱,即使立有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律师建议,老年人准备立遗嘱时,最好采用书面或录音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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