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订背景下租房规则变化——以房屋租赁为切入视角

修订后的法律画像

本次我们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原《合同法》租赁合同章的法律修订,具体条文是第七百二十四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归属于民商法的合同编,核心保护的是双重法益:一是出租人的租金财产收益权,二是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居住信赖利益。和旧法比,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很明显:新法给出租人行使解除权加了一道前置义务,你不能因为对方晚付几天租金就直接赶人,必须先走催告程序。

民法典租赁合同法律修订条文对比图
民法典租赁合同法律修订条文对比图

同案不同判的核心逻辑

同案不同判的核心逻辑
同案不同判的核心逻辑

我接触过两个几乎一模一样的案子,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个,2022年北京某区法院判的案子,承租人欠了三个月租金没给,出租人提前十五天发了书面的催告通知,明确说到期不付就解除合同,到期之后承租人还是没给,出租人起诉,法院支持了解除诉求,还要承租人付逾期违约金。

第二个,2023年上海某区法院判的案子,承租人欠了两个多月租金,房东嫌麻烦,直接换锁收房,把承租人东西搬出来,反过来被起诉,法院判房东违法解除,赔了承租人八万多的装修损失和临时住宿费用。

差在哪?说穿了就是是否履行了明确催告的书面动作。很多老房东还觉得,欠租我当然可以收房,哪来那么多规矩?新的法律修订就是改了这个老规矩,你不做前置催告,你的解除权就不成立。

实证数据与落地风控方案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布的2021—2023年度全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判样本统计,新法施行后,因出租人未履行催告程序直接起诉解除合同的,败诉率达到87.2%,远高于旧法时代的41%。这个数据很能说明问题,立法者就是要通过这种裁判导向,稳定居住预期,避免出租人随意行使解除权破坏租赁关系。

2021-2023房屋租赁解除权败诉率柱状图
2021-2023房屋租赁解除权败诉率柱状图

说实话,这个规则变化对普通出租人来说,就是改个小动作的事,没必要谈之色变。给大家三个具体的可落地操作:

签约前,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写明”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催告的合理期限为15日”,将该条款打印出来后,要求承租人在条款旁签字捺印,和合同正本一起存入档案保管。

履行过程中,每个付租日到期后的次日,按照合同上留存的承租人通讯地址,用EMS寄送书面催告函,保留好EMS底单和催告函副本,同时给承租人发微信文字催告,不要只发语音,把聊天记录截图存档。

纠纷刚萌芽的时候,如果承租人提出要延期付租,不管你同不同意,都要给对方出具书面回复,不同意延期的要在回复里重新明确最后付款期限,把回复存入合同档案,至少保留到租期届满后三年。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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