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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原告杨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多天就领取结婚证。婚后一年多时间,被告多次家暴,现已分居2年。原告曾于2021年5月诉至法院,但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被告还是没有悔改之意,故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曹某未予答辩。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9日领取结婚证,双方未生育子女。2021年4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离婚,同年5月28日,本院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先后两次提出离婚诉请,但其提供的证据还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法院裁判
不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曹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光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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