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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侯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侯某3由被告抚养,原告负担50%抚养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原告当时仅18岁,在家人安排下嫁给被告,后来补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侯某3。由于被告存在严重语言思维缺陷,双方没有产生任何感情,从2018年分居至今。原告于2021年5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离。此后双方继续处于分居状态,故诉来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侯某1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口头辩称:从有利于小孩成长考虑,不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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