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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离婚财产分割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 : (2022)新0102执恢***号之一
裁判日期 : 2022.05.23
案由 : 民事>物权纠纷
>执行
申请执行人:11,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22,男,1970年3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11与被执行人22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9358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在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无证劵、对外投资等。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60万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还款协议,约定分期给付。被执行人若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本案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即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冷 长 青
审判员:买买提艾力
审判员:麦 祖 义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迪力 阿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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