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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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原
二O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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