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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子女财产条款系离婚协议中常见的条款类型。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常见基于给予子女经济保障、平衡双方的财产分割要求等原因,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或其他财产在离婚后归属于子女所有的情形。例如,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某处房屋在离婚后给予子女的条款,即本文所称的“离婚协议中给予子女财产条款”。该类条款因涉及非作为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第三方,故与离婚协议中的其他条款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实践中也因此多见纠纷。


因给予子女财产条款引发的纠纷主要分为三种类型:1.子女或父母一方基于离婚协议,起诉要求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交付财产及/或配合办理不动产的过户手续;2.父母一方起诉要求解除或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给予子女条款;3.子女在执行案件中提出执行异议,以其对系争财产享有请求权为由要求排除强制执行。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上述三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实质均为如何认定给予子女财产条款的性质与效力。基于这一核心争议焦点,方在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外部债权人关系等层面衍生出诸如此类条款能否撤销、子女能否请求履行等不同案件中的不同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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