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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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离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离婚律师,
上诉人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与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之间不构成赠与合同关系,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直接或者间接通过武汉离婚律师向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转账的武汉离婚律师万元是为了换取武汉离婚律师离婚协议中承诺给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房屋而支付的部分对价。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从未答应以任何条件复婚。经过与武汉离婚律师的沟通,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同意武汉离婚律师支付武汉离婚律师万元的补偿款换取武汉硚口区离婚律师房屋的所有权。后,武汉离婚律师通过出售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房屋支付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万元,还剩余武汉离婚律师万元没有支付。且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替武汉离婚律师还款万元。武汉离婚律师万元和是否复婚没有关系,赠与关系并不成立。第二、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提交的录音证据足以证明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与武汉离婚律师协商置换补充方案的事实,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对此不持异议,现因房屋价值不值武汉离婚律师万元,所以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变卦违反约定。第三、原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直接或者间接通过武汉离婚律师转账的武汉离婚律师万元不构成附条件的赠与。一审法院以无法复婚为由判决撤销赠与并要求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返还武汉离婚律师万元缺乏法律依据。
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对于涉案武汉离婚律师万元来源于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的购房款的事实没有异议,对于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与武汉离婚律师从2离婚后没有离家,仍与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一家共同生活至收到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所有的卖房款后才与武汉离婚律师分居的事实也是没有异议的。故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二、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所称其与武汉离婚律师之间关于离婚协议的约定,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完全不认可,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与武汉离婚律师就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已经另行起诉,不应当在本案审理;且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给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转账卖房款武汉离婚律师万时,双方均明确系为了复婚共同生活而重新购房。三、涉案款项是赠与款项,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与武汉离婚律师协议离婚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与武汉离婚律师共同去购买了男女结婚戒指一对,正是基于此,为了儿子的婚姻以及孙子将来的幸福生活,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才通过卖房的行为将武汉离婚律师万元给与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
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对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购房款武汉离婚律师元的赠与,判令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返还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售房款武汉离婚律师元并支付利息(以武汉离婚律师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系夫妻。武汉离婚律师系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之子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与武汉离婚律师协议离婚。两人协议离婚后一段时间,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并未分居。2018年8月5日,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将名下武昌区武汉硚口区离婚律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张博,房屋成交价格武汉离婚律师万元,其中定金3万元,首付款32万元,贷款75万元。2018年8月6日,武汉离婚律师转账给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2万元;2018年9月14日,案外人张博转账给武汉离婚律师32万元,武汉离婚律师转账给武汉离婚律师32万元,武汉离婚律师转账给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32万元;2018年12月28日,武汉离婚律师转账给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75万元;2019年1月4日,武汉离婚律师转账给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1万元。
武汉离婚律师与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3月11日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现在钱我单独存在卡里,所以我买房子是不够的,你要么等我存,要么我炒股赚一笔就去买”。
一审另查明,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起诉武汉离婚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正在审理中。
一审法院认为,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于武汉硚口区离婚律师房屋对外出售获得售房款武汉离婚律师万元,后通过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的账户向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转账武汉离婚律师万元,从查明的事来看,武汉离婚律师、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协议离婚后一段时间,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并未分居;期间,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购买一对婚戒;结合全案的事实,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将售房款武汉离婚律师万元直接或间接转账给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其目的是为了武汉离婚律师、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复婚,其转账武汉离婚律师万元的行为应为对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的赠与。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于2020年1月起诉武汉离婚律师,要求按离婚协议分割离婚后财产,此行为违背了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赠与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万元的初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要求撤销对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万元的赠与并返还武汉离婚律师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要求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对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0000元的赠与;二、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0000元;三、驳回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期间,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向本院提交一份20万元转账证明,拟证明继2018年7月双方约定后,于2018年12月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为武汉离婚律师偿还债务20万元。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恰好证明转账时间2018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后至2019年7月,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与武汉离婚律师一直生活在一起。当时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与武汉离婚律师关系很好,也正是基于此,武汉离婚律师才会将卖房款赠与给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与武汉离婚律师没离家之前,武汉离婚律师向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转账了四十万元的收入。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收到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名下房屋出售后的房款武汉离婚律师万元属实,关于为何交付该武汉离婚律师万元,现双方说法不一,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陈述系为了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与武汉离婚律师复婚购房而交付,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则陈述系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为了购买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在协议离婚中分得的一套房屋而支付。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所提交证据认定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所陈述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现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上诉不能提交证据证明与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之间达成过购房协议,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也没有以交付房屋的行为来证明履行了购房协议,且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与武汉离婚律师之间就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所称房屋的权属正在法院进行诉讼,因此,即便如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所称案涉武汉离婚律师万元为购房款,因双方就房屋买卖并没有达成一致,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所收武汉离婚律师万元亦应退还给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关于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所述向武汉离婚律师转账2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是否应在本案武汉离婚律师万元中抵扣的问题,因该20万元转账并未得到武汉离婚律师、武汉离婚律师认可,系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与武汉离婚律师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不应在本案中予以扣减。
综上所述,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武汉离婚律师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武汉武昌区离婚律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宏斌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余文婷
书记员: 邬云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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